銷售瓶裝氮氣不合格,導致購買方校驗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爆炸并致使工人受傷。近日,杜集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令銷售方某氣體公司賠償購買方某裝備公司各項經濟損失25.66萬元。
案情回顧:淮北某裝備公司從某氣體公司以140元的價格購買氮氣2瓶,用作裝備公司生產車間安全閥校驗臺校驗介質。次日,某裝備公司安全閥校驗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爆炸,致使該公司工人張某右眼球破裂、左眼異物、面部多發傷等。經治療后,某裝備公司支付張某醫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一次性賠償金等費用計22.89萬元。
經鑒定,涉案安全閥校驗臺的修復費用為2.77萬元。氣瓶內的剩余氮氣氣體經專業機構檢測,檢測結果是氣體公司提供的氮氣存在氧氣含量偏高的異常項目;不排除案涉氣瓶內氧氣含量偏高導致爆炸事故發生的可能。
某裝備公司請求氣體公司賠償損失,但協商未果,遂將氣體公司告上法院。該氣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知道裝備公司提起訴訟后,在未通知裝備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氮氣瓶帶出,裝備公司報警后才將案涉氮氣瓶送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該裝備公司要求氣體公司賠償因爆炸造成的損失,主要理由是氮氣瓶內氣體不符合質量要求導致爆炸,而氣體公司在接到裝備公司已提起訴訟的通知后,擅自將涉案氮氣瓶拉走,存在意圖毀滅證據之嫌。經對剩余氣體鑒定仍不能排除因氣瓶內氣體質量原因導致爆炸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在無證據證明裝備公司存在操作不當的情況下,氣體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數額應為裝備公司實際支付受傷工人醫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一次性賠償金等計22.89萬元及安全閥校驗臺的修復費用2.77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氣體公司賠償裝備公司各項損失25.66萬元,并分擔相應的訴訟費和鑒定費用。
一審判決作出后,該氣體公司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氣體公司分兩期賠付某裝備公司經濟損失的協議,該調解協議已履行。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記者 徐志勤 通訊員 李清河 李成思

